借錢亂來

借錢不能亂借 因為會發生下件事

謝強和張雨軍是生意場上的朋友。張雨軍因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,向謝強借錢,謝強向張雨軍工商銀行的私人帳戶存入現金25萬元,張雨軍承諾3個月後還款,月利息3%。3個月後,謝強找張雨軍要求還款,張雨軍以種種理由推脫,甚至避而不見。謝強無奈,將張雨軍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借錢並支付利息22500元。但是,在法庭上張雨軍說:“我沒有向謝強借錢。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賢接手此案,斡旋調解。

借錢還款疑團重重

謝強說錢借給了對方;張雨軍卻說他沒有向對方借錢,這筆款項是對方的還款。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?這中間究竟隱藏什麼秘密呢?經過庭審,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實:雙方確認,原告謝強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張雨軍支付了25萬元。被告張雨軍對原告謝強付款的事實予以確認,但提出該款項為其他用途,是謝強返還張雨軍的借錢,而不是張雨軍向謝強的借錢。

這兩人葫蘆裏到底賣的什麼藥?究竟是誰向誰借錢呢?這筆爭議的款項是借錢還是還款?本案會不會涉及訴訟詐騙呢?經過庭審,一審法院採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證明標準,認定謝強向張雨軍支付了25萬元。

因為日常生活中確實經常存在借貸雙方口頭約定後,出借方即向借錢方支付借錢的情況。所謂優勢證據證明標準,就是說若雙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,但是當其中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具有優勢,能夠達到“合理相信的程度”,符合最低的證明標準,即其舉出的證據使法官確信,成立的可能性大於不成立的可能性情況下,法官就可以認定其主張成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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